|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结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及未再婚公证。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一、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 3.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4.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二、未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截止至×年×月×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如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三、离婚、丧偶及未再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审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 3.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离婚的时间、地点、方式,或死亡一方的死亡时间、地点,还应注明截止至×年×月×日止未再登记结婚(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