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是靠税收,现行由联邦政府、省政府及市政府征收租税的主要项目大致如次: 联邦政府: 所得税(公司及个人) 货物与服务税(GST) 关税 失业保险费及养老津贴 省政府: 所得税(公司及个人) 零售税(Alberta亚伯达省除外) 矿区税 资本税(仅Manioba、Ontario、Quebec、Saskathewan与Newfoundland省) 土地移转税 市政府: 不动产税 市营业税 公司所得税 依据加国所得税法规,联邦政府与省政府均有权征收所得税,目前联邦政府对公司应征税收入的基本税率为28.84%(包括附加税);而大部分省的基本税率介14.5%与17%之间(魁北克省除外),所以合并税率介43%至46%间(而魁北克省大约38%)。另外,由加拿大人控制的私人企业及从事制造加工活动的企业,可按规定在一般税率上获得扣减。 个人所得税 加拿大居民在加国境内外发生的所得(world-wide income)都要按所得税累进税率纳税,非加拿大居民仅就其在加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受雇和出售应征税之加拿大产业中所得的收入按累进税率纳税。联邦所得税的计算分三个级,并随每年的通货膨胀率而做修正,1993年联邦与省税的合并税率大约如下: 加币6,500-29,590元 :26-28% 加币29,591-59,180元 :40-43% 加币59,181元以上:46-50% 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ST) 加国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联邦货物与服务税(goods andservices tax简称GST),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之销售征7%之联邦税。 联邦进口关税 加拿大在其边境对进口货物征收范围广泛的关税。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加国实行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征收关税,其海关对各种进口货品征收标准会依产地不同而有所差别。 省零售税 除亚伯达省外,每个省均于业者在零售时按各种货物(食品及一些生活必需品除外)及劳务的价格征收销售税。税率各省不同,从6%到12%不等。1993年1月,各省的零售税如下: British Columbia :7% Alberta :0% Saskatchewan :9% Manitoba :7% Ontario :8% Quebec :6.5% New Brunswick :11% Nova Scotia: 10% Prince Edward Island :10% Newfoundland: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