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日报》报道:近年就业形态日趋多元化,受雇与自雇之间的差异,很多时候变得模糊不清,可是两者在税务上有不同处理程序,不容混淆。国税局特别发刊有“雇员还是自雇?”(Employee or Self-Employed?)小册子,主要是从雇主或付酬者的角度,阐述程序上的不同对待。 首先,税法规定,假如付酬者与受酬者之间是“雇主与雇员”关系,雇主必须向国税局登记取得一个商业编号(BN),同时在每次发薪时从薪金中扣起雇员的所得税税款,以及雇员的“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供款及“就业保险”(EI)供款,另加上雇主应负担的CPP供款及EI供款,一并缴予国税局。 另外,雇主还必须以适当表格填报雇员的所得及扣缴额,并在税务年度结束后次年二月底前,向雇员发给综合罗列其各项所得及扣缴额的T4表格。 可是,要是两者间并非是“雇主与雇员”关系,而是付酬者在一种商业关系下采用自雇人士的服务,则只有在所付酬金超过五百元,或扣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才需要向国税局填报给付及扣缴额,并向受酬者发给T4表格。 由于自雇人士须自行缴付CPP的双份供款,而自雇人士一般不能享用EI,故付酬者不会碰到这些方面的扣缴问题。 假如把“雇主与雇员”关系,误认为采用自雇服务的商业关系,雇主便必须负担整个雇用期内的CPP及EI双份供款,甚至面临其他罚款。 为了避免误判,国税局小册子提出下列四大准则,以作判断参考: 一、掌控权——这是最重要的判断准则,一般来说,在“雇主与雇员”关系下,雇主对作业方式等有直接或间接的掌控权。具体来说,假如付酬者对于作业时间及地点,作业程序及成效评估,以及人力调度及培训等具备掌控权,则涉及的很可能就是“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工具所有权——在“雇主与雇员”关系中,各种作业设备及工具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特别是大型、昂贵的设备),并负担其修护、保险及租赁费用等。自雇者则多是自行负担设备的开支。 三、盈利机会/亏损风险——研判从事工作的人是否有盈利机会是否承担亏损风险(例如由于坏帐设备或材料损毁、交货延误而导致者)是否负担营运成本等。若然,则多属自雇情况,若否,则多为受雇情况。 四、整合倾向——这是以从事工作的人为焦点,考量其整合的倾向:假如他倾向于把付酬者的相关活动整合到本身的商业活动之中,那就很可能属自雇情况,假如倾向把本身的相关活动整合到付酬者的商业活动中,那就可能是受雇情况。换句话说,要看上述有关掌控权、工具所有权、盈利机会等的问题,答案是主要倾向于工作者一方还是付酬者一方。 假如根据四大准则研判后仍然无从论定,可到国税局地区办事处填写申请表,请求当局加以裁定,这项申请最晚须于税务年度结束后次年六月底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