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移民签证类别中,L-1签证是非常有价值的一种,因为可以较容易地转成永久性居民(属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正因为这种优点,L-1申请越来越多,同时移民局的要求也越来越严。 美国移民法设立L-1签证的作用在于提供企业将外国(公司)具管理、行政或特殊知识技能的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的公司工作,这种公司的形成可以是母公司、分公司、附属公司(子公司)。因而这种签证有利于国际间的跨国公司调派人员来美合法工作,主管业务。L-1受益人一般称为"公司间转调人员"。 "公司间转调人员"指受益人在提出L-1申请进入美国的前三年中,已被该公司的某一母公司、分公司、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聘用并持续工作了一年(必须是全职,如半职则两年算一年),来美为同一雇主在美国的事业提供管理、行政或其它特殊技能的服务。 L-1第一次可签证发三年(新公司则只给一年),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可延长两次,每次为两年,所以一共七年。但特殊技术人员延长一次,为期两年,一共只有五年。如果特殊技术人员后来成为行政管理人员,则可享受七年规定的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延长申请必须以最初申请L-1时的表格,而不是一般通用的I-539表格。不过,L-1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L-2)仍使用I-539表格延长其L-2签证。如果雇主情况无改变,申请L-1延长时不需另交辅助材料,但需要雇主出示一封信。L-1签证的法定条件: 1、 L-1受益人必须在申请前过去三年内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全职工作一年; 2、 在美国之外的有关公司必须与在美的有关公司有密切的关系,并且有50%以上的控股关系; 3、 在美国的有关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在美营运并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做生意"(指经常性、系统性、继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 4、 被调派人员必须是行政主管、经理人员或特殊技术人员,并且来美公司担任相同职务; 5、 被调人员来美是基于他过去已有的教育程度和经历; 6、 L-1受益人有意图在完成L-1任务(满期后无法再延长)后回国,但同时可以申请移民(即"双重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