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的活口动物,必须先获农业部(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辖下的兽医及食品局(The Veterinary and Food Department )的书面批准。申请时需出示由合资格兽医以芬兰文、瑞典文、德文或英文签发的文件,证明该动物已于签发前三十天或之前注射获该局认可之预防疫苗,而该证明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该证明不适用于来自疫症肆虐国家的动物,纯粹途径此等地区者则不在此限。具危险性的动植物(如由山猫科动物、狼、熊等制成之皮草、鲸鱼制品、猛兽鹦?、大量的蜥蜴或蜥蜴制品、珊瑚、兰花、仙人掌等)或其制品,必须先经过有关当局的进出口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