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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东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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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车型分类,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及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
  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
  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
  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
  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
  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
  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
  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3.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
  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
  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
  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714元/吨车次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10吨的,按10吨计收。
  3、普通路桥计重费率
  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至49吨的车辆按1.5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0.6元/吨车次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五、其他
  (一)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足额交纳通行费。
  (二)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型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行驶U型车辆征收通行费的处理,除能够提供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住宿等发票外,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站,按车型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如果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五)已通车并公布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特大桥和普通路桥收费站按本规定执行。
  六、此次规范的仅为收费标准,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性质均不改变。除上述车辆通行费征收规定外,其他征收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厅
  20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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