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6月28日实施的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对“企业家移民”要求如下: “企业家”定义为: 具备商业经验; 拥有至少30万加元(约195万人民币)之合法积累之净资产; 并且向移民官出具书面声明,表明有意向以及能力达到移民法98(1)-(5)条款中规定之签证条件。 签证条件: (1) 企业家移民在入境加拿大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家必须控制(通过创办或购买或购买之方式)一个“合资格之加拿大企业”之1/3以上之股权; 企业家必须积极并持续地管理上述“合资格之加拿大企业”; 以及企业家必须至少为除本人家庭成员外之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1个全职就业机会. (3) 企业家必须在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3年内至少有1年时间满足上述条件。 (4) 企业家必须在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3年内向移民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满足企业家移民之条件。 (5) 企业家必须向移民官提供在成为永久居民后不超过6个月,必须向移民局申报住址以及电话号码; 以及在成为永久居民之后18-24个月期间,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满足企业家移民之条件。 "商业经验":意味着企业家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之5年内在一个“合资格企业”中拥有一定比率之股份至少2年。 "全职工作" :意味着每年 1,950 小时之有报酬工作. "合资格之企业" :指一个企业,该企业应并非已获取投资收益,如利息、分红或资本增值为主要营业目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5年中应有2年达到以下4条标准中之2条: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个全职就业机会;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500,000加元(约325万人民币)之营业收入;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50,000加元(约32.5万人民币)之净利润; 并且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拥有超过125,000加元(约81万人民币)之公司净资产. "合资格之加拿大企业" :指一个在加拿大营运之企业,该企业应并非已获取投资收益,如利息、分红或资本增值为主要营业目的-在申请人移民后3年中至少有1年达到以下4条标准中之2条: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个全职就业机会;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50,000加元(约162.5万人民币)之营业收入; 所占有的股份比例创造了超过25,000加元(约16万人民币)之净利润; 并且所占有的股份比例拥有超过125,000加元(约81万人民币)之净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