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 赵先生于1997年8月1日完成加拿大新移民报到手续。听友人说,因他到年底并未住满183天,故不需办理当年度(1997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否属实? 笔者答复 依加拿大所得税法之规定,新移民报到后,因与加拿大已建立了“居住关系”,故自报到之日起,即成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本案赵先生自报到日起至年底的世界性所得,均须于1998年4月30日前,向加拿大国税局(Revenue Canada)办理1997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至于非移民人士(来加拿大留学、经商等人士),如在加拿大于一个日历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居住满183天以上时,亦需就其世界性的所得,向加拿大国税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显而易见,赵先生所听闻“报到后不满183天,可免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资讯,是不正确的。 请特别注意!在加拿大于一个日历年度内未住满183天,可免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规定,只适用于非移民人士,不适用于新移民。 问题二 钱太太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签证(即一般通称的移民纸),惟尚未办理移民报到手续。因钱先生计划于报到后,仍返台继续工作。钱太太考虑仅由其本人和子女办理移民报到手续,或在全家办理移民报到手续后,钱先生放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以回避报到后,钱先生台湾所得尚需在加拿大并计缴纳巨额之税款。此法是否可行? 笔者答复 钱先生自钱太太报到之日起,即与加拿大建立了“居住”的关系。钱先生的不办理移民报到手续或嗣后的放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均无法使钱先生由“税务居民”的身份,变成“非税务居民”的身份。参照加拿大联邦法院对此类案件之见解以及加拿大国税局IT-221R2解释令: 配偶的任何一方,不因其不办理移民报到手续或嗣后的放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情况下,成为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不办理移民报到手续或嗣后放弃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配偶,仍需依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将其世界性的所得,向加拿大国税局申报所得税。 换言之,钱先生夫妇的苦心安排,并不能规避和改变钱先生“税务居民”的身份.因此,不论钱先生是否办理移民报到手续或嗣后放弃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钱先生的台湾所得,均需依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向加拿大国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另依新修正后之加拿大税法(1995),同居关系视同结婚之配偶关系。故钱先生如真欲免除其在加拿大纳税的义务,唯一的方法为,钱先生除须放弃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外,并须与钱太太办理实质上的婚约解除;也就是说,钱先生与钱太太断绝实质上所有的关系。 笔者注: 权利与义务关系一体之两面,此于租税,亦复如此。加拿大是一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良好社会福利制度实施的结果,伴随而来的,必然是人民需负担较重的税务。而人民守法纳税的行为,则决定此一社会福利制度能否继续实施和维持其良好的品质及内容。身居加拿大并享用其社会福利和资源的人士,在享受到权利的同时,是否也该相对的尽其应尽的义务。因为,只享受权利的人,其享受权利时上;只享受权利的人,其应尽的义务亦将转嫁为在尽义务人的负担。您会欢迎、喜欢或尊敬一位“只享权利,不尽义务”的人吗? 问题三 金先生来加办理移民报到手续后,因须返台继续工作(或经商),无法于一个年度内,在加拿大居住满183天。有人向金先生建议花些钱在加拿大成立一间公司申请返加证,如此一来,金先生不但可自由往来台加两地,不用担心须在加拿大居住满183天的规定;又可对日后金先生公民入籍有很大的帮助。是否属实? 笔者答复 返加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 RRP)的条例是在移民法之下,为了方便移民,因特殊理由,无法每年在加拿大住满183天以维持其移民身份,而给与的特殊通融。也就是以返加证来保留该申请人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依加拿大现行法令的规定,服务于加拿大注册成立公司的人员,可以公司派其赴海外发展业务为理由,申请反加证。 因凡持有返加证的人士,可在返加证的有效期限内自由进出加拿大。故若因无法立即结束台湾的工作或事业,在暂时无法来加拿大定居前,以返加证做为一过渡期的应急变通措施,是可行的方法之一。唯须注意,如在加拿大成立公司仅是为了申办返加证,而公司并无实际的营业行为,则在第一次移民局要求检附的文件,如:公司设立后的营运情况,申请延续返加证者在加拿大的报税资料等等,至再申请个案,遭受驳回。 至于返加证对日后申请公民入籍有无帮助?法庭是否将拥有返加证而不住在加拿大的时间,视为居住在加拿大?则因人而异一般而言,要视该申请人是否“有诚意以加拿大为家”。基本上,陈述有以加拿大为家的意愿,除了须提供个人的基本资料外,尚须陈述申请人移民报到后之离境的日期、前往何处;在离境的这段时间,是否与加拿大仍保持联系;目前的工作状况如何;以及在外地工作的收入是否有依规定申报加拿大所得税等等;以申请人实质上对加拿大国家社会所做的贡献(如依法纳税等)来证明申请人要做加拿大公民的意愿。近来报纸上亦有登载若干知名港星,在办理完加拿大的移民报到手续后,虽大多数时间仍滞留香港,但公民法官衡量其对加拿大文化上、纳税上的实际付出后,而批准其公民入籍的申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