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最后成员移民,是曾经在移民法当中存在过的一种一个专门的类别的移民规定。现在已经取消。本文列举此类移民方式的目的,是因为经常有客户询问这类问题。因而本网站特设此话题。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是加拿大的公民或者永久居民,在海外有尚未办理加拿大移民身份而滞留在外的子女,如果他们尚未结婚,不论多大年龄,都可以以“家庭最后成员移民”的方式移民加拿大。这类移民的制定,是基于政治和人道的原因的考虑。 从政治上来说,执政党在法律中制定这一项目,可以使得更多的加拿大公民的滞留海外的子女,进入加拿大,这样,它可以得到这批公民的选票。同时,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加拿大移民法有规定,加拿大移民法的立法原则是协助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家庭成员在加拿大的团聚。因此,最初加拿大移民法当中专门设定了这一类移民类别。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发现,许多来自于海外的加拿大公民或居民的最后家庭成员,来了加拿大以后,并不具备在加拿大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很多人来了加拿大以后,成为加拿大的负担。因此,法律上将这项移民类别正式取消。 但是,虽然在法律上取消了这类别,还是有很多加拿大公民或居民的海外子女,由于种种原因,确实需要移民加拿大。对于这些家庭成员,往往是已经超过了19 岁,因此,不能够做为未成年子女移民加拿大。因此,在法律上必须要找到新的移民途径。 对于这类移民的需求,在台湾地区特别庞大。因为,根据台湾本地的法律规定,所有16岁以上的男孩子,如果还没有服完兵役,都不能够离境(包括出境访问或移民)。因此,经常会有这样的状况:父母已经办了加拿大移民,希望将未满19岁的男孩,一起带往加拿大。但是,由于他还没有当完兵,而且已经超过16岁,因此,不能够跟随父母一起移民。等他中学或大学毕业以后,服完两年兵役,那时候再要想跟随父母移民去加拿大的时候,就会遇到一个加拿大法律上的限制:他可能已经超过19岁,已经不能够以未成子女的身份移民加拿大。 类似台湾的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在世界上还有些其它国家和地区,也是存在的。例如,以色列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目前所再采用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处理得当,有充分的文件,还是可以将滞留在外的子女,通过一定的方式移民加拿大。 目前,移民部当中的一部分官员还主张,应该把家庭最后成员的移民做一项专门的移民类别在法律里面加以确定,这样,就不需要移民官花太多的时间来评估该家庭最后成员移民申请人的具体状况,来确定到底让不让他做为家庭最后成员去加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