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加证(Returning Resident Permit),顾名思义,即是返回加拿大的许可证件。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加拿大永久居民每年在境外居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83天。如超过,移民局会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资格,移民身份即刻被取消,移民纸也会被没收。但是因为一些特定的原因,不得不离开加拿大超过183天者,可以通过加拿大移民局或驻海外使、领馆申请返加纸,尚以确保移民身份被保留。 随著大陆新移民的不断增加,如何办理返加纸已经变成了众人关心的问题。在众说纷纭中产生了不少误区,使很多人被误导,犯了许多不该犯的错误,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就此本文将办理返加纸的过程作一小结,以供参考。 一、什麽人需要办理返加纸? 加拿大永久居民,年龄在14岁以上,需要出国并在一年内逗留超过183天者,需要向移民局申请返加纸。 14岁以下的儿童,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到海外居住,并无任何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还没有稳定下来的新移民家庭,可以放心的将孩子送回国内,待以後再接回加拿大,以减轻负担。 二、什麽理由可以申请返加纸? 通常来说,有以下四方面因素可以考虑为申请返加纸的理由。 1 因加拿大政府或公司派遣到驻海外机构或办事处公干; 2 因为要去国外留学或培训; 3 陪伴一位已获得返加纸或具有公民身份的但要在海外长期逗留的家庭成员出境; 4 有其他为移民局所认可的原因。 以下理由都会令你的申请无功而返: 没有出席应出席的面谈。 离开加拿大的理由被认为不充分。 没有有效文件证明你离加是适当的。 移民部认为你有意放弃加拿大为居留地。 法律规定,返加纸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有特殊原因,经高级移民官批准,可以签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返加纸。在返加纸有效期间,即使此人一天也没有在加拿大居住,也不会丧失其永久居民身份。你的理由必须充分合理。在移民官的审核标准中, 所谓充分合理的理由是指“出国升学”、“受雇于加国公司需到海外就职”等《加拿大移民法》认可的理由,如果是这样的话,哪麽你的申请八成会被顺利快捷地批准。 然而,如果申请人的情况并不符合移民部规定的前三项“合理原因”,则移民官会根据第四项“其他原因”来审核个案,这一项完全是由移民 官灵活掌握。他会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考虑,用以决定申请人是否合乎领取返加证的条件。 所谓“其他原因”可包括下列各种情况: (一)申请人与原居地公司有工作合约,需获得移民身份后再回到原居地完成合约; (二)申请人并无签订合约,但在原居地有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需继续完成工作; (三)申请人需返回原居地办理结束生意的事宜; (四)申请人经营出口加拿大产品,因而要往来加拿大与其他地方。 三、在何处递交返加纸为好? 返加纸的申请可以递交在加拿大境内的移民局,或加拿大驻海外的使、领馆。境内移民局的处理时间为6到8个星期,加拿大驻海外的使、领馆通常的处理时间为两个星期。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时间在加拿大等待,可以在加拿大驻海外使、领馆递交申请。若在境内移民局递交申请,有可能被要求到境外申请而被拒签。返加纸的申请费用为75加币。在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申请也可以交纳相应的人民币。 四、要申请返加纸,该怎麽办理? 如果你需要申请返加纸,首先要领取申请表。你可以打电话到(416)973-4444,向移民局的CALL CENTRE要求寄表。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你便可以收到。较为快捷的办法是上移民局的纲址:http://www.cic.gv.ca下载申请表格。填完表格後,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即可寄到: Canada Immigration Centre 5343 Dundas St. W.Etobicoke Ontario M9B 6K5 尽管申请的程式较为简单,但返加纸的申请仍有一定的技巧。如果你认为自己的理由不是非常的充分,你也可以找有经验的移民公司办理,这样你可以省去一份担心,增加成功的机会。 有过申请“返加证”被拒记录的人士应加倍小心,在入境及申请入籍时有关官员可能会对你严加盘查。入境移民官可能会要求持证人交出机票 等证明资料以确定你离境的确切时间;入籍官也会特别留意申请者的出入境记录。因此,有意申请“返加证”的人士,申请前应仔细考虑清楚自己的情况,以免惹出日后麻烦。倘若申请“返加证”被拒,你当然可以进行上诉,要求移民部内部重新审核。请记住若要将个案诉诸法庭,所花费的金钱及精力不是小数,请你三思后行。 虽然移民条例规定领取“返加证”者在境外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居加时间,但移民官也可按具体情况斟酌决定。假如申请“返加证”者并非办理移民的主申请人,其在海外居住的时间往往也能计算在居加时间之内。例如,一名移民在得到移民身份后连续三年领取“返加证”在海外读书,三年后有很大机会与居加的家人一同获准入籍。 五,在等待领取返加证期间,可否离加? 当申请人向温哥华移民局官员询问此问题时。移民局官员的答复一般是:“不能离境。”这样的答复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事实上,移民官员的答复是违法的。加拿大移民法和它的相关法规,没有任何地方提及,申请返加证後的等待期是不能离境的。在加拿大,法律上没有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放心去做,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你这麽做。如果法律上没有说你在申请返加证後的等待期不能离境,那就是说,你是可以离境的。很多从亚洲来的新移民在心理上还不适应。他们在做一件事之前,往往问:“法律是否允许我这样做?”而正确的心态应该是:“法律是否禁止我这样做?”问题在於,如果申请人真的在等待期内离开加拿大,到了领取返加证时才返回温哥华,是不是影响到返加证的批准呢?或者,是否会影响到申请人移民身份呢?不会,返加证的批准与否,取决於申请的理由,在批准返加证时,没有任何一位移民官会问你在等待期间是否曾经离境。申请人是否会丧失移民身份,也不取决於你在等待期间有没有出过国境,而是取决於其他很多因素。因此,申请人的以上这些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六,有了“返加证”,亦即俗称“请假”。是否可以不必在加拿大居住,而连续申请3年“返加证”,亦即请假3年,是否可以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而有些情况则不可以。入籍的问题,是联邦另一项法律《公民法》规定的,这与《移民法》上“返加证”的规定没有任何关系。《公民法》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必须4年之内在加拿大居住满3年,并满足其他条件,如英文能力,方可入籍。《公民法》上居住3年的要求是无“假”可“请”的。但是对於“居民”这个词,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的法官判定,只要能证明此人的生活重心在加拿大,此人的居住地就在加拿大,他(她)的离境只是临时性的,一旦这些临时性的因素消失,他(她)还会回到在加拿大自己的家,则此人居住地仍在加拿大。但也有的法官判定,法律要求4年中住满3年,就是实际住满3年,一天也不能少。 有一个1978年的案例。申请人长期在美国读书,没有在加拿大住满3年,申请人的父母不在加拿大,自己是未婚,仅有一些朋友住在加拿大。在寒暑假期间,申请人回到加拿大居住一段时间,探望朋友。法官最後认定,当申请人离开加拿大前,他已在加拿大安了家,他在美国仅是外国学生的身份,所以是临时性质,他的住址事实上还是在加拿大。所以,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尽管他在3年中经常离境去美国,此人的入籍申请还是被批准。再有一个1997年的案例。申请人因为出口加拿大产品的需要,长期在亚洲,其配偶和子女均居住在加拿大并成为公民。他自己是“太空人”,在加拿大与亚洲之间奔走。他每年的出口额达到一百多万美金,他在加拿大拥有房产、汽车、银行户口。法官最後认定,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加拿大,故而尽管他自己没有在加拿大久住,他还是符合人籍条件,他的申请被批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