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对申请人出国出具意见。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意见内容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具体要求如下: 1、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集体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工商联会员,分别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出具意见(如未加入此类协会的,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雇员,由相应的中方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