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信有部分申请加拿大公民入籍的人士曾经有以下的经历:在提交申请表多个月后,便收到公民及移民部的来信,要求提供手指模印,原因是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的个人资料可能跟一名或多名的罪犯相同。其实申请人收到这类信件并不需要担心,只要根据信中的要求,往指定的机构完成打手指模的程序,然后把手指模印交给公民及移民部便成,然后等候公民及移民部的进一步通知。 为何公民及移民部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手指模印呢?根据加拿大公民法例,移民在缓刑,假释,被囚在拘留所或监狱期间的日子,是不会算为在加拿大居住的日子。举例说,一名移民在加拿大居住了三年,但曾因犯罪而被囚半年,其居住日子便只有两年半。因此,在填写公民入籍申请表时,申请人必须报告这半年被囚的日子。 此外,在以下的情况下,申请人是不准许取得公民入籍资格的。举例说:倘若申请人是正被法务部长,皇家骑警或加拿大国家安全局调查,又或曾触犯某一些刑事罪行,或正在服刑当中,都不可以取得公民入籍资格的。 鉴于上述的理由,公民及移民部是有需要确定申请人是否曾经触犯法例或是否现时涉嫌触犯法例又或是否正在服刑。事实上,公民及移民部在收到申请人的公民入籍申请时,是必定会查核申请人是否曾经触犯法例,当查核的结果是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跟罪犯的个人资料是有所相同时,便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手指模印,进一步证实申请人是否就是该名罪犯。 最近,联邦法院有一个案例,一名申请人没有理会公民及移民部的要求提交手指模,公民官因而拒绝了其公民入籍申请,公民官认为申请人既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手指模印,便可假设申请人是因曾有犯罪记录,而不愿提供手指模印予以核对。申请人为此到联邦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认为公民官的假设对他并不公平,而且,他也曾经在面谈时,给予公民官签署了一份宣誓书,表示自己并没有犯罪记录,是提供了足够的证明以合乎公民入籍的规定。 在涉及公民及移民部的法庭案件中,申请人因坚持不提供手指模印而上诉至联邦法院可谓十分罕见。最后,联邦法官是认同公民官的做法,道理非常简单:要求申请人打手指模是可证明申请人是没有犯罪记录的,假如申请人是清白的话,便不会坚持拒绝打手指模了,而申请人所签署的宣誓书,其证明申请人是清白的法律效力跟打手指模的是不可比拟的。 由此可见,因着科技的发展,核对手指模的成本及所需时间相对减少,加上各政府部门储存人民的资料益发详细,各部门互相交换资料益发方便及快捷,便可更有效及更有效率地执行法例,期望在当中能从漏洞而达到目的,是很难会成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