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金山撰述 美国法律如何看双重国籍?
美国宪法对所谓双重国籍几乎是完全没有说明,所以说根本没有不准有双重国籍的规定,事实上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七年的一项判例,在实际上确认了双重国籍是美国公民的权利。美国的历史上,到四十几年前,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国务院在实行上排斥双重国籍,而使大多数的美国人或有意入籍的外籍人士,误认为美国承认双重国籍。
一九三九年的柏金斯案例,一九五二年的曼都利案例,克瓦奇达案例都己经允许了美国公民保持原有的国籍。最重要的双重国籍判例,是一九六七年的迪若萨判例,阿佛因判例,引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把把双重国籍的者的权益解释为美国宪去的保证权益,成为一九八六年美国联邦法规修正版的一部份,以往任何歧视双重国籍??法律条文,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下等於无效,虽然在美国联邦法规上仍然有条文,国务院在法院的命令下,对於“禁止”双重国籍的旧法己经不得引用。 在形式上,不能有双重国籍仍然存在,例如最高法院没有要求把外籍人士入籍宣誓时,“放弃”原有国籍的宣誓词取销,在实际的行政运作上,国务院并不理会入籍者保持双重国籍的事实,因为大部份的国家反正不承认美国入籍时宣誓本国国籍的美国入籍者。法律上允许双重国籍,而在入籍宣誓时仍有放弃原有国籍的誓词,这种茅盾的现象,美国的自然公民问题不大,但是入籍公民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到外国入籍美国的人士,如果国务院想找麻烦的话,会有些麻烦,法律上站的住脚,打官司要花时间和金钱。 美国国务院出版的官方“美国国务院政策手册”上称,因为有产生纠葛不清的可能性,美国国务院政策不“鼓励”双重国籍,但在个别的案例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这种情况就像是美国华人父母对子女嫁娶外族裔人士并不鼓励,但是子女跟外族裔人士结了婚也只有承认的情况,非常相似。所以外籍人士要入籍之前,询问国务院的意见答案都会是不赞成,但是入了籍又保持原有国籍的话再跟国务院商量,国务院也会说问题不大或没有问题。 也许双重国籍在法律上问题不大或没有问题,但是持有双重国籍者内心能够取得平冲吗?不讲法律的话,双重国籍合乎道义吗?要看个人对於双重国家或者双重效忠的看法。实际上,美国土地上最高的释宪机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上认为双重国籍符合美国联邦宪法,国会修改的移民法案配合了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国务院目前对双重国籍也不再烦恼,美国双重国籍的认可己是事实,是否合乎道义的问题似乎也不该存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