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法的第212(a)(6)條規定了許多因申請人違反移民規定,而構成拒絕申請人入境的理由,這些理由也是1996年非法移民重整及移民責任法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tion Responsibility Act (IIRAIRA) 很重要的一部份,如果外籍人士過去曾違反了任何一個規定,都有可能因此被拒絕入境。 這些在移民法上構成拒絕申請人入境美國的理由包括了以下各項: 1、沒有經過美國的同意擅自入境美國,或在沒有海關檢查的方式下擅自入境美國。偷渡來美是不被允許的,但是過去曾經偷渡入境美國並不會成為簽證被拒絕的主要理由。 2、在遣返程序中沒有依規定出現而且無法提出合理的理由者,並會因此而被命令遣返,並且可能五年內不得入境美國。 3、如果一個人已經收到口頭通知要求遣返卻沒有進行遣返的動作的話,這個人將有10年不得入境美國,在這段時間,這個人是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解除他在移民上的限制。 4、一個人刻意誤導他人以取得移民上的利益也可能造成移民法上不得入境的理由。這個情況在移民的任何一個程序上都有可能會發生。最常發生例子是一個外籍人士在入境美國後,馬上提出轉換其他身份的申請。舉個例子來說,王先生持有B-2觀光簽證入境美國,並在入境美國後馬上為A公司工作,王先生持有的B-2 觀光簽證入境美國的目的並非是觀光旅遊而是以工作為目的。這樣的情況下王先生就很可能認有有明顯刻意誤用B-2簽證的行為。 5、偽稱自已是美國公民用以取得移民上的利益,包括合法的工作權利也可能因此而不得入境美國。 6、參與人蛇集團者也會因此得入境美國,這些人蛇集團包括直接參與運輸人蛇及鼓勵他人非法進入美國者。 7、此外,濫用F-1學生簽證也是不被允許的。F-1學生只能被允許在美國的公立學校就讀一年,之後就必須將這一年的學費還給學校,但是以F-1學生簽證的身份就讀美國的私立學校則不在此限。 8、一個偽造文書且民事罪名成立者也是構成不得入境美國的原因之一。偽造文書包括故意拋棄證明文件﹑變造﹑改造或偽造各種證明或使用他人的文件來達到移民局的要求均構成不得入境美國的原因。 在少數的情況下,移民法是可以對曾經從事過被認為“不得入境”的行為予以豁免,通常可以豁免的情形只限於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如果這些人的移民申請會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造成極度的困難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申請豁免。自從九一一事件後,美國的移民政策日趨嚴格,尤其日前反恐怖法案的實施,美國會加強與加拿大與墨西哥邊境的安全及檢查,同時對所有非移民簽證申請人的背景調查也會更加的嚴格,所以我們提醒有意來美或人在美國的人士,務必小心不要因一時的疏失而違反了美國移民的相關法規,造成無法入境美國的遺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