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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国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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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9日,德国内政部发布了《重新调整外国人权力法》,1991年起正式实行。该法包含《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联邦哺育金法的修正》等共十五章。《外国人法》为第一章。其基本内容如下:


入境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的入境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及德国外国人管理机构批准的居留许可或由德国驻外机构批准的签证。这种签证又分成几类:经外国人管理机构批准的,须在入境后再由外国人管理机构补批的及未经外国人管理机构批准入境入境后停留不超过三个月的。前两类往往适用因留学,工作等须较长时间在德居留为目的的签证申请。而因旅游,商务,探亲等目的临时逗留往往可申请第三类签证。这类签证因仅需德国驻外机构批准,审批时间较短,但持此类签证者在德逗留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并且此类签证一般不能在德逗留期满后要求延长。


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分为以下四种形式签发:1,侨民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2,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3,事物居留许可(Aufenthaltsbewilligung)。4,滞留居留许可(Aufenthaltsbefugnis)。

1、侨民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侨民居留许可分为两种:有限侨民居留许可和无限侨民居留许可。此许可的持有者被准许无特定的目的而且留。

2、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gung)

居留权无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不附带条件和附加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获得居留权:

(1)已有8年侨民居留许可,三年未持无限期侨民居留许可者,其生活费得以保障,至少交纳了60个月的应付款额,最近三年内未因犯罪被判6个月以上监禁的。

(2)曾有过德国国籍且持有5年侨民居留许可的。

(3)跟德国人结婚,共同生活且持有5年侨民居留许可的。

(4)获避难权且持有5年侨民居留许可的。

3、事物居留许可(Aufenthaltsbewilligung)

如果外国人的居留只是为了一个一定的,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以临时局留为目的的,可签发事务居留许可。事务居留许可根据居留目的的签发是有限期的,最长签发两年。事务居留许可只有在居留目的还未达到,但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达到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每次最多两年。一般来说,事务居留许可在离境前不能以另一种居留目的重新签发或延长。此类居留许可往往发给因赴德国工作。留学及在德国境内领取养老金并在德国境内有家庭联系的外国人。

4、滞留居留许可(Aufenthaltsbefugnis)

此类居留许可是针对出自人权或紧急人道主义的原因或是为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获准入境或在德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签发和延长滞留居留许可每次最长两年。如果遣送离境的障碍已不存在,滞留居留许可则不能延长。


居留终止

1、离境

下列情况者应该离境:(1)未经允许入境者。(2)居留期限已过仍未申请延长或另一种居留许可。(3)从未申请签发所必需的居留许可,而且法定的提交申请期限已过。(4)有关部门已拒发居留许可并强令该外国人必须离境。

2、驱逐出境

一般应予驱逐者时:(1)由于一次或多此故意犯罪而被判刑并不得缓刑者。(2)违反《麻醉品法》规定者。

3、遣送出境

下列情况可实施遣送出境:(1)应该离境但又不能保障其能自愿离境或出于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原因需监督其出境。(2)根据法院判决尚被囚禁或处于国家行政部门监督之下的应出境者。(3)在规定的离境期限内仍未出境者,身无分文者,无护照者,已被察觉不准备履行离境义务者等。


入籍

外国人的入籍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外国青年入籍,该法规定:年满16周岁但不满23周岁的外国人申请入籍,只要具备下列情况者一般可以入籍:(1)放弃或失去其现有国籍。(2)在德国境内合法居留满8年。(3)在德国境内上学6年,其中至少受过4年普及教育。(4)未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刑过。第二类对于长期居留在德国的外国人,所谓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是指在德国境内合法居留满15年,于1995年12月31日前申请入籍者。也就是说只有在1980年12月31日前开始在德国境内居留者方具备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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