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5年4月2日起,移民政策又有重大修改。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雇主提名移民的新政策,与唐林律师行在2005年3月16日发表的文章澳不日将出台新的雇主提名移民计划内容一致。此外,有关配偶签证、公民条例、探亲签证、学生签证、收养签证、“家庭单位成员”的定义、担保技术移民也有一些新的变化。上述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1、雇主提名计划(ENS)、地区担保移民计划(RSMS)及劳工协议计划(LA): 1) 取消雇主提名移民的“劳工市场测试”的要求。 2) 定期发布公告,制定各地区技能职业及最低工资水准列表,申请雇主提名移民时必须遵循。 3) 雇主提名移民的申请人必须: A、持临时签证在澳从事所提名的职业2年以上;或 B、提名的是高薪管理职位,且工资达到公告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以上;或 C、从事所提名的职业3年以上,并通过由独立职业评估机构所做的职业技能评估。 4)雇主提名计划(ENS)及地区担保移民计划(RSMS)的雇主必须在澳大利亚合法经营且必须一贯遵守移民法和有关的劳动法规。 5)所有类别的申请都必须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不论递交申请时申请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 2、配偶签证(包括已婚配偶、订婚配偶、同性恋配偶):递交申请时必须使用书面申请表格(47SP)或新的网上互动电子申请表格(47SP网络版)。 3、修改1960年澳大利亚公民条例,澳洲公民后裔可以通过网上电子表格进行身份登记,简化了有关手续。 4、679类别签证(有担保探亲签证)的新变化: 1) 必须附加8201条款,即签证持有人在澳期间不得参加学习或受训超过3个月。 2) 必须由担保人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 3) 在特定情况下,679类签证最长有效期延长至12个月。 4) 一般情况下,主要联系人将是担保人而非申请人自己。 5) 在有关签证类别的名称中取消“短期居留”的称谓。 5、学生签证:明确了570类签证(独立英语语言课程)的学习课程必须是政府注册课程(CRICOS-REGISTERED)且学生必须全时学习。 6、102类收养签证(Subclass 102): 1) 澳大利亚收养人在海外收养儿童,如果在该国已经取得了完全且永久的父母监 护权,就无需再提供该国有关部门允许被收养儿童出境前往澳大利亚的证明。 2) 如果收养人通过澳大利亚州政府有关儿童收养机构从海外收养子女,一旦被收养人已被“分配”给了收养人,收养人即可开始为其申请签证,而无需等到海外收养手续完成之后。 7、 明确1994年《移民条例》中“家庭单位成员”的定义,即包括配偶、被抚养子女、被抚养子女的子女,以及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亲属: 1) 是家长或家长的配偶的亲属; 2) 未婚、离婚、分居或守寡、鳏居; 3) 惯常居住在家长的家庭中; 4) 由家长抚养。 8、修改澳洲担保技术移民BQ类别(Class BQ)的有关规定,如果担保人居住的地区是公告所指定的悉尼或新南威尔士州的其它地区,申请人提名的职业必须在“悉尼及指定地区紧缺技能列表(SSASSL)”上,且申请人必须有从事SSASSL列表上的职业的近期工作经验。另外,递交申请时,必须附有担保人填好的担保表格才能构成有效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