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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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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概述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份。公证机关是特殊的权利维护机关。《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这一条文说明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关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客体(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说明公证的目的是保护国家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公证的方式来预防权益遭受侵害。公证机关对引起民事权益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是真实合法的,这在证明过程中起到对民事活动的合法性予以监督的作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有以下十四项:

1. 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 证明继承权;
3. 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 证明收养关系;
5. 证明亲属关系;
6. 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 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 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属实;
9. 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已十多年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公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公证业务不断增新,现在公证事项已发展到100多种,而且还有不断增新的趋势。

怎样申请公证事项

公证申请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办某项公证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明确办理何种公证。 因此,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公证申请表具有简明、易懂、规范的特点。准确地填写公证申请,对当事人顺利办理公证具有重要作用。公证申请表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人为法人的, 应写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公证书使用的国家和地区,需要何种译文,是否需要副本或办理认证等;

(5)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公证申请表一般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几种申请表。公证申请人可根据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类别,选择填写其中一种。公证申请表由公证处提供,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可在公证处领表。公证申请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逐项填写,不要漏填,填写的内容要清楚、准确、简明扼要,当事人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当事人应在公证申请表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护照复印件等,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3)需要公证的文书。 如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结婚证书、毕业证书、成绩单、任职资 格证书、驾驶证、遗嘱、赠与书、受赠书、出生证、死亡证明等,各类文书应提交原件, 并将复印件及 文书稿交公证处留存。

(4)申办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应提交财产所有权证明 。如申办房产赠与公证,赠与人应提交赠与公证, 赠与人应提交赠与房屋产权证书; 如申办继承公证应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 关系的证明等,如遗嘱继承应提交遗嘱原件。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办涉外公证时,外国收养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 并由我驻外 使领馆认证的无子女证明、健康证明、年龄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及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等。

当事人申办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的证明,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公证事项,需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我司法部指定的机构证明,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建立良好的公证秩序,防止公证人员以权谋私,司法部规定,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事项。

公证的一般程序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关行使公证证明职能时,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是确保公证书质量的重要保证。

(1)申请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如果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法人申请公证的,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

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是与本公证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或法人。
2. 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3. 对申请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无争议。
4. 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受理的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

(3)审查

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4. 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

在审查过程中,公证员必须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认为证据材料不完备和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主动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收集。

在审查中,公证员要与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调查还应制作调查笔录。审查后,对不具备办理公证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应拒绝办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申请,则填写审批表,边同卷宗报批。

(4)出具公证书

制作公证书在形式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公证书的格式应按司法部统一规定或批准的格式;
2. 公证书上的数字用法要按国家规定的体例;
3. 日期采用公历;
4. 单位名称第一次出现要用全称;
5. 公证处印鉴和公证员签名章齐全;
6. 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7. 其它有关规定。

(5)收费

公证费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在行使公证职能过程中,依法定标准向申请公证当事人征收的有关费用,它是国家司法规费的一种。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应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涉外民事公证概述

涉外民事公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有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近年来,涉外民事公证业务越来越多,1980年全国办理涉外民事及港澳公证约13万件 ,1992年增长到102万件。涉外民事公证为维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许多必须公证的事项。我国公民近年来也越来越注意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己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利。

出生公证

(1)公民的出生,标志着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公证是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 依法对其在中国出生的事实(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且年、月、日,出生地点和生父母 的姓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出生公证书主要用于当事人出国办理签证、移民(定居), 在域外谋职、 求学、继承财产以及禽子女补助费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2)办理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或出生事实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按公证的要求填 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公证当事人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出具的证明及其生父母的身份证明(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有关户籍记裁情况的证明。
  2.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干部)等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 待业或辞职暂无工作单位的或无业人员,由其本人档案存放单位管理部门或住所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校的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包括别名或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以公历为准), 出生地点(写到县市即可)及其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姓名。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干部)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如公证处有统一证明表格要求的,应索取该表格,由当事人工作单位写盖章转交给公证处。
  3. 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出生公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代为申办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溥)及其复印件,其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已取得护照、通行证的当事人,应提交护照、通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4. 用于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如当事人已居住在国外(包括港、澳)委托其国内亲友代为申办的 ,委托书应经当事人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和照片与本人相符公证书;港、澳地区由香港律师办理证明后,再经司法部与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在香港设立的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印章。然后连同若干张照片寄给国内受托人,受托人持委托人照片, 再到委托人出境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给予辨认,为其出具本人与照片相符的证明。受托人持此证明和以上所述的有关其他证明材料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出生公证。

(3)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要真实。对"绰号、乳号"一般不予证明,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
  2. 出生日期要准确,以户籍日期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如档案、护照等)决定,一律须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 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 出生地点要明确具体,应当采用现时的国家地域区划名称,地名已易名的, 可在括号处注明地名(即增加原地名)。出生地点一般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
  4. 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父母姓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生父母已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 有继父母或养父母的,也要在证明上写明。非婚生子女办理的出生证明,生母不愿透露其生父姓名的, 可以不写生父姓名,但需向公证当事人讲清,对外使用是否有效,要视使用国要求而定,但要防止将继父母、 养父母写成生父母。
  5. .当事人所提供的户口簿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 ,如确属原户籍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申请人需到原户籍登记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 。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实际年龄给予公证。
  6. 出境多年的华侨申请办理出生公证的,如无户籍档案可查,可以依据其他证据出证,但必须写明证据来源(如根据档案记载可经向知情人XX、XXX调查),也可由了解该当事人出生的证人发表"声明书",公证处证明声明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名或印章属实。 如果确实无法查证,而有的国家又接受无档案记载的公证书(如美国),也可以出具查无档案记载的公证书。
  7. 在国外(包括港澳地区)出生的归国侨胞,原则上不予办理出生证明。 但对已取得可靠证据,如在国外出生年龄很小随父母回国定居已有国内户籍证明已取得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出生证明文件,可灵活掌握办理。如当事人出生在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在查实不是在我国出生, 又无在未建交国家以外第三国出生的可能性以后,由当事人发表声明,证明其出生在未建交国家,公证处证明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印章属实。
  8. 对需粘贴照片的出生公证书,经核对无误后,粘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使用国要求认证的, 公证处按认证程序办理认证后,方可发给当事人使用。送往美国、奥地利使用的公证书,公证书的译文页后 ,须另页编号出具译文与原本相符的公证书,并附有相应的英译文。

国籍公证

1.公民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国民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定身份。 国籍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我国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具有中国国籍的一项证明活动。 国籍公证书主要申请其他国家国籍、领取保险金、定居等。

2.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其应注意事项:

  • 申请国籍公证的公民应亲自住所地公证处申办,并填写公证申请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 该公民应提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如是华侨在国内居住的(包括临时居住), 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公安局发给的临时居住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 中国公民已居住国外(包括港、澳)需要申办国籍公证的,可委托国内代理人申办此公证 ,但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拽定的机构、组织、人员证明, 委托书内容中应有具有中国国籍的记载。
  • 我国公证处一般不为外籍当事人办理国籍的公证。 如有的外籍人要求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加入中国国籍公证的,公证处可根据外籍人住所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未入籍公证书。

户籍与住所地公证

(1)依据是公民居住、生活的主要场所。公民的住所地(即居住地)是以他的户籍记载来确定法定依据的 。 依据公证是指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居住的法定依据确切地点的公证。 户籍与 住所地公证书主要用于领取子女上学补助金和取养老金或近亲属减免所得税等。

(2)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其应注意的事项:

  • 公证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包括集体户口)及其复印件 ,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为经常居住地,需申办其住所公证的,可到经常居住地公证处申办。
  • 外国人要求申办在华居住地公证的,应由县上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予以办理。

未婚公证

(1)未婚有三种情况,一是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即男女双方分别达到二十二周岁和二十周岁) , 二是未达到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三是结婚后因配偶或死亡或离婚等未再结婚的。 未婚公证书是指有涉外 业务权的公证处依法证明未曾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或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 性。未婚公证书主要用于建立婚姻关系、出入国境签证、定居、继承遗产等。

(2)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通行证及其复印件 ;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结婚后离婚或配偶死亡的 ,应提供离婚证书(包括协议离婚登记证明书,法院调解、判决离婚证明书)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民事)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 ,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须提交授权委托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3)办理未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 对未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公证处不宜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 而以信函方式答复,如有的国家不接受信函的,可为其出具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证书。
  • 外国人在我国居住期间办理未婚证明的,未婚事实应限制在中国居住期间。

结婚公证

(1)结婚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结婚的法律事实, 证明当事人与其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在XX省XX市(县)登记结婚的真实性、合法性。结婚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国签证,出国探亲、定居和继承财产等。

(2)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 ,应提交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 当事人为外籍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应提交本人所属国(或地区)身份证及复印件。
  • 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的照片。
  •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申办结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 结婚证书遗失的,凭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结婚公证书。
  • 对于未行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结婚公证书,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
  • 对于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地风谷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明(即龙凤贴)的,经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 对于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写有民间结婚证书,且在婚书上写明结婚时间、地点的,可以换发方式,为当事人出具结婚公证书,原件存档。
  • 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前结婚的,如当事人出国时间久远,又没有户籍等档案资料可查的, 可以由两名以上的知情人(或亲友)出具声明书,叙述了解他们的结婚情况,公证处再就此"声明书" 证明声明人签名盖章属实。
  • 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 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并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 公证处为其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离婚公证

(1)离婚是公民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夫妻)关系的合法途径之一。离婚法定形式三种: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 登记离婚协议,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判决离婚。 离婚公证是有涉外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国境签证、求学和再结婚等。

(2)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注意事项:

  • 当事人原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 结婚证书和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诹婚判决书)。 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 代理人代为申请办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公证当事人居住国外的,其委托书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有关机构、组织、公证人员证明。
  • 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承办人员如实陈述本人婚姻状况变化过程(即何时何地结婚以及离婚情况)。

亲属关系公证

(1)亲属关系是拽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新属关系公证是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这间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出入国境签证、探亲、定居、申请劳工伤亡赔偿和向国外申请减免所得税、继承遗产、申请汇款供养国内亲属等。

(2)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 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户籍情况的证明。
  • 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提交其所属国的身份证明(居住地、通行证和护照)及其复印件。
  • 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其他代理人代理为办理的 ,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事项:

  • 公证员要审查亲属关系产生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防申请人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为名 ,骗取公证书,达到出国或其他的目的。
  • 亲属之间的称谓要准确,应按我国婚姻法统一的法律称谓办理。 干爹、干娘等具有封建色彩的称谓不予承认。辈份均应陈述清楚。
  • 需通过证明人认定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亲属的证明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 对用于继承目的的亲属关系公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关系人无论是否死亡,均应列入公证书中 。并应了解被继承人财产状况,生前有无遗嘱及法定继承人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谈话笔录。
  • 注意使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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